去皮功能有學問對電子秤衡器“除皮”裝置的理解
瀏覽次數:950發布日期:2022-09-23
去皮功能有學問對電子秤衡器“除皮”裝置的理解
除皮裝置”是當承載器上有載荷時,將示值置為零的裝置。按功能可以分為:非自動除皮裝置、半自動除皮裝置和自動除皮裝置。除皮裝置的準確度指標是一項比較苛刻的考核要求。在現在實施的JJG555-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中,由于沒有規定“皮重值”的大小,僅僅講了“至少應對2個不同的皮重量進行稱量測試”,且運行范圍為“除皮裝置不得用于零點或零點之下和最大除皮量之上”。所以如果所選擇的皮重值可以是90%最大秤量,也就是從零點到90%最大秤量的范圍內也是可以的;皮重值也可以是選擇10%最大秤量。這樣給帶來兩個問題:第一,每次除皮后,置零準確度都必須保持為±0.25e;第二,每次除皮后,必須按照新的零點建立允許誤差體系,如下圖所示。“0”是初始坐標原點,“0'”是第一次除皮稱量的坐標原點,“0"”是第二次除皮稱量的坐標原點。在2006版的R76-1《非自動衡器》規定,除皮裝置在電子衡器中要求:應在下列情況下對衡器進行除皮稱量試驗:扣除皮重的衡器:用1/3和2/3最大皮重之間的一個皮重值;添加皮重的衡器:用1/3和3/3最大皮重的兩個皮重值(由于我們現在面對的非自動衡器大量是“扣除皮重衡器”,所以在本文中就不涉及“添加皮重衡器”的相關問題)。
1. 皮重值大小確定
在進行“除皮”試驗時應該選擇的皮重值是多少?從理論上講,“皮重值”是可以在整個稱量范圍內任意選定的。如果真是這樣操作,雖然對于一臺設計、制造、安裝合格的衡器來講,是不應該影響其稱量準確度,但是,必然會影響該衡器的使用范圍。在R76-1《非自動衡器》國際建議規定:除皮試驗應在不同皮重值下進行稱量試驗時,至少選擇5個載荷值。包括最小秤量、處于或接近最大允許誤差改變的載荷值和可能的最大凈重載荷值。在R76-1的“7.1.2必要時的強制標記”指出:最大添加皮重效果表示為:T=+…、最大扣除皮重效果,若與Max不同表示為:T=-…。在R76-1的“4.6.4操作范圍”指出:除皮裝置不得在零點及零點以下,和最大指示值以上使用。從以上這段話,我個人認為“皮重值”是不能在整個稱量范圍內任意選定的,理由有三:第一,一臺衡器之所以要除皮功能,是因為衡器在稱量過程中有這種需求,可以使用這種功能方便的得到被稱物品的凈重值。但是如果所選擇的“皮重值”比較大,就會影響了此臺衡器的正常稱量范圍(這里是指“扣除皮重”的衡器)。第二,我們現在所采用的誤差值是分段要求的,按照國際建議規定,除皮試驗在不同皮重值時,剩余的秤量仍然按照衡器在相同載荷值下的最大允許誤差考核。實際上,這樣大大加大了該衡器的設計制造難度。第三,制造企業應該根據生產產品采用的原材料、產品的結構特點,確定每批衡器產品稱量載荷的情況。并且與采購單位使用要求,共同提出一個“除皮重效果值”,并且作為強制標記標記在產品銘牌上。所以,這個“皮重值”就是一臺衡器扣除最大允許誤差改變的載荷值后的稱量值,即是大約1/3Max左右的量值。
3. 準確度;除皮稱量裝置的任一皮重值的最大允許誤差與衡器在相同載荷值下的最大允許誤差相同。在現在技術條件下,稱重傳感器和稱重儀表的性能*可以保證不會影響衡器的準確度。但是,目前在我國承載器的制造質量成為影響衡器準確度的關鍵因素。